本报北京9月28日讯儿子被关押,钱某花巨额请毛某“捞人”。结果人没捞着,钱也是肉包子打狗,钱某竟告到法庭,让法院帮忙催款。谁知,不仅没得到法律保护,而且还要受到法院制裁。
据称,原、被告于1997年签署了一纸协议:“因为钱某之子出事,受钱某委托,毛某(被告)托人办理此事,毛某从钱某处共拿款额4万元整,特证证明……”双方还约定,事情办好了不退钱,办不好就退钱。谁知钱某之子却于1998年11月被执行死刑,毛某却没有把钱退还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之子犯罪,应当课以刑罚。而原告为达到使其子规避法律、逃脱处罚之目的,交给被告人民币4万元,被告并写下收据。此款用于非法活动,故双方之间是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。另外,朝阳法院对此案判决还附带了民事制裁,交易款额4万元全部收缴。